10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下稱“非銀機構”)監管,做好行政許可與監管制度有效銜接!掇k法》將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四大內容修訂完善 《辦法》曾于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彼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在部分審批事項和條件設置上,與近年新出臺的監管制度、政策導向要求不相適應,需進一步予以完善。 “本次修訂著力于進一步強化監管政策引領,提升準入監管質效,實施簡政放權,落實對外開放部署!痹撠撠熑朔Q。 深入評估論證各方意見后,《辦法》有進一步修改完善。具體來看,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 二是持續擴大對外開放。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 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簡化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和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事后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 四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偨Y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擴大對外開放 此次《辦法》在對外開放層面作出較大修訂。在原銀保監會2020年發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出資人,需要具備10項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2年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但新修訂的《辦法》刪除了“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一條款,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此前曾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機構不能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引入專業經驗和人才,優化公司治理。 多個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報告制 新修訂的《辦法》在簡政放權方面也有明顯改動!掇k法》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不需申請業務資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結束后10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即機構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并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 此外,《辦法》取消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報告制,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內審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后5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不過,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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