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星期二(10月17日)發布新修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申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該控股股東資格審核時,凈資產率應不低于30%。 此次主要修訂的內容具體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二是持續擴大對外開放;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四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 根據中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的文件,《辦法》所稱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而現行的《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凈資產要求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相比之下,《辦法》適度提高了上述凈資產率指標要求。 具體內容上,《辦法》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 《辦法》共總則、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附則等七章204條。自11月10日起施行。 在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上,《辦法》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辦法》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 除此之外,《辦法》還簡化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和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事后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 |
|
||
|